关于公开征集《荆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5-03-14 08:41信息来源:荆门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荆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4月14日前,反馈市民政局救助事务科,联系电话:0724-2379867。


附件:荆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4日



荆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和初审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5倍。

(二)财产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三)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支出标准: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家庭总收入。

(三)财产标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标准。

(四)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六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低保边缘家庭:核算工资性收入时,可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业期间租住房屋、往来公共交通等实际发生的必要就业成本,按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据实扣减;核算转移性收入时,个人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的养老保险支出可按当年当地确定的最低档进行扣减。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但未实现就业的家庭成员,据实计算收入;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有效认定期限内可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再进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减。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支出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支出,每人按当地年低保标准计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经医疗保障、保险赔付等措施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据有效票据等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保障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配备康复辅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在扣除政府补助、各类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婴儿营养支出。指保障不满3周岁的家庭成员生长发育所需费用,按当地年低保标准的1.5倍计算。

(六)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铺、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水平支出的非必需高消费行为的(包括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提出申请前1年内购买或新建非唯一住房、高档装修房屋、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旅游等情形)。

(三)为达到符合认定条件目的,提出申请前1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个人收入、财产及相关权益的。

(四)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认定。

第十条  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审核后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对有意愿申请的,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放认定通知书。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认定,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有关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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